劳务派遣单位分支机构备案办事指南
一、办事对象
1、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住所地在佛山市内(不含顺德区)的。
2、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分支机构。
二、受理部门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
三、办事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一条。
四、办事条件
(一)备案条件
1、分支机构所属的劳务派遣单位已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所需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分支机构所属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三)分支机构所属劳务派遣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分支机构所属劳务派遣单位的公司章程;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分支机构所属劳务派遣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分支机构所属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办公场所应提交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
(七)分支机构所属劳务派遣单位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八)分支机构所属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九)分支机构所属劳务派遣单位的规章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
(十)分支机构所属劳务派遣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讨论、协商合法性程序材料,包括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签到表、讨论记录、表决记录(写明应到代表、实到代表人数、表决时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
(十一)分支机构所属劳务派遣单位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十二)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自有办公场所应提交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
(十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十四)《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表》
其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表》
应提供原件,其他申请材料出示原件并经当场审查后提交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
将申请资料送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受理
1、受理人应当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规范的,予以受理;能够当场改正的,经申请人当场改正后,予以受理。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交申请人。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受理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申请人,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备案审查
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实际需要,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核查。
(四)备案
符合条件的,出具《劳务派遣单位分支机构备案证明》,并通知申请人领取。不符合条件的,出具《劳务派遣单位分支机构不予备案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七、受理地点
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七号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号楼304室。
八、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7-83301566,83351611。
监督电话:0757-83306036。
九、现场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上午12:00,下午2:00到下午5:30,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十、办理时限
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
十一、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