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干部提前退休核准
审批条件: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87、88条规定,公务员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① 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② 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③ 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⑵《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4条,核准条件为:
①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② 因公致残,且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审核程序:单位提交书面材料到工资福利科,符合条件的,即办。
主要依据: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颁布,2006年1月1日施行)第87、88条;
⑵《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1978年5月24日颁布并施行)第4条。
提交材料:⑴本人申请,单位同意;
⑵提前退休审核表一式三份;
⑶劳动能力鉴证委员会出具的丧失工作能力的证明;
⑷公务员的需由公务员管理部门确认公务员身份。
完成时限:材料齐备的,即办。
承办科室:工资福利科
受理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同济西路7号1号楼508
传真电话:0757-83334844、83326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