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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调整用工方案备案办法
发表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表时间:2015-04-02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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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调整用工方案备案办法

 

  一、事项名称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调整用工方案备案

   二、备案依据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用工单位应当将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备案时间

  2015年5月1日至10月31日。

  、备案对象(条件)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关于“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的规定,备案对象为2014年3月1日前劳务派遣用工超过规定比例的用工单位。

     五、备案管辖

   属于备案对象的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向用工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备案。

   备案内容材料

   备案单位应按照《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备案申请表》的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并提供调整用工方案文本(可在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样本参考)、劳务派遣职工名册、确定和公示辅助性岗位的材料、执行同工同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情况、与本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名称和劳务派遣协议等材料。用工单位应对所填报的备案内容及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七、调整用工方案的相关要求

  (一)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三性”岗位的确定,需严格遵循《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二)用工单位未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施行(2014年3月1日)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期间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的,不得继续使用,应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三)用工单位在调整用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好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问题,避免出现大规模退工和裁减人员,确保过渡期内用工调整平稳有序进行。

    八、完成时限:材料符合要求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九、承办部门: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明区人力和社会保障局;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受理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一路31号;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85号;高明区荷城街道泰和路103号;三水区西南街道康乐路8号 

    十一、办公电话:0757-82729647;0757-81631805;0757-88239573;0757-87757268

    十二、监督电话:0757-83301566

   附件: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调整用工方案备案窗口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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