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续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事对象
需延续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公司法人。
二、受理部门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
三、办事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四、办事条件
(一)审批范围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颁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法人。
(二)审批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不予延续情形
1、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所需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三年以来的经营情况,内容包括:前三年单位所有经营业务收入总额__________元;其中前三年单位劳务派遣业务收入总额__________元(细分为 ①劳务费收入__________元;②代收代付派遣员工的工资薪金__________元;③代收代付派遣员工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__________元;④ 代收代付派遣员工的社保费和公积金__________元);
(三)《劳务派遣单位情况表》;
(四)《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情况表》;
(五)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六)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情况,包括子公司、分公司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七)行政许可期限内有否受行政处罚情况的说明;
(八)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正、副本。
(九)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代办,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单位公章)及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
其中除劳务派遣协议及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出示原件并经当场审查后提交盖章复印件外,其余均提供盖章原件。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将申请资料送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受理
1、受理人应当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规范的,予以受理;能够当场改正的,经申请人当场改正后,予以受理。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交申请人。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受理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申请人,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审批
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实际需要,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核查。
(四)批复
符合条件的,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不符合条件的,印制《不予延续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七、受理地点
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七号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号楼304室。
八、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7-83301566,83351611。
监督电话:0757-83306036。
九、现场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上午12:00,下午2:00到下午5:30,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十、办理时限
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延续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一)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十一、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