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事对象
需注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法人。
二、受理部门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
三、办事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七条。
四、办事条件
(一)审批范围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颁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法人。
(二)审批条件
已经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
五、所需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一式两份(详见表格下载栏);
(二)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正、副本;
(三)被派遣劳动者花名册(详见表格下载栏);
(四)被派遣劳动者近半年的工资发放表或银行支付凭证;
(五)社会保险清单;
(六)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七)经济补偿支付凭证(依法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提供签收表或银行支付凭证);
(八)不存在劳务派遣业务的申明;
(九)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代办,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单位公章)及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
其中除被派遣劳动者近半年的工资发放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经济补偿支付凭证及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出示原件并经当场审查后提交盖章复印件外,其余均提供盖章原件。有劳务派遣业务的提供材料1至7和9,没有劳务派遣业务提供材料1、2、8、9。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
劳务派遣单位需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注销申请。
(二)受理
1、受理人应当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规范的,予以受理;能够当场改正的,经申请人当场改正后,予以受理。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交申请人。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受理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申请人,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审批
许可机关对申请单位提交的已经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材料进行核实,符合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办理注销手续,出具《准予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受理地点
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七号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号楼304室。
八、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7-83301566,83351611。
监督电话:0757-83306036。
九、现场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上午12:00,下午2:00到下午5:30,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十、办理时限
自收到注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