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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投诉、举报
发表单位:市人社局     发表时间:2013-12-26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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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投诉时,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当面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投诉文书和反映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材料。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记录,并由投诉人签名。

  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法律文书指定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

  (二)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联系电话;

  (三)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明确、具体的投诉请求。

  投诉文书还可以载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

  因同一事由引发十人以上集体投诉的,投诉人可以推选出五名以下代表进行投诉,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投诉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推选书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可采用实名或者匿名方式发生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举报材料应当详细列明实施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的用人单位名称、所在地址及具体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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