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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
发表单位:市人社局     发表时间:2013-12-26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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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行政复议申请

事项类别:日常管理事项

事项内容:

  (1)各区局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工伤认定等具体行政行为;

  (2)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作出的社会保险待遇核定等具体行政行为。

事项条件:

  (1)有明确的申请人,且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

  (2)被申请人为各区人力资源和保障局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主要事实、理由;

  (4)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天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本局的管辖范围;

  (7)人民法院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尚未受理。

受理程序:

  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送达复议申请人。

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4)《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提交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填写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所地、详细的通讯地址和电话;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填写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住所地、详细的通讯地址和电话);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书复印件;

  (3)证明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不作为的相关文书复印件(如监察告知书、处理处罚决定、工伤认定书、决定书、核定书、申请书等),文书落款日期距离申请时间超过六十天的,还需提交邮寄回执或送达回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律师代理的,提交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6)用以支持复议请求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实无异)。

完成时限: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批准最多延长三十日。

承办单位: 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受理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号市政府机关大院内

办公电话:0757-83382285

决定机关:www.57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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