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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来访须知
发表单位:市人社局     发表时间:2015-10-16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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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来访群众,应当自觉遵守《 信访条例》,进入接访室向接访工作人员出示身份证,领取并填写《群众来访登记表》,听从接访工作人员安排,轮候接谈。 

  二、多人来访反映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 人,由代表向接访工作人员反映信访事项,其余人员在候访室休息,静候结果。 

  三、来访群众应注意保持接访室的卫生清洁,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果皮、纸屑等杂物,防止疾病传播。 

  四、来访群众应如实反映问题,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五、来访群众应当自觉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采用过激行为,不得干扰和影响他人的正常上访。 

  六、接访工作人员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信访事项的处理作出解释或答复后,来访群众应当自觉听从接访工作人员的劝告,尽快离开接访室,返回原地,不得无理纠缠或滞留不走。 

  七、来访群众不遵守《 信访条例》 的规定,不依法上访时,接访工作人员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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