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
1、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或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的;
2、反映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
3、检举、揭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的;
4、控告侵害当事人社会保障合法权益行为的;
5、咨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
6、其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事项。
(二)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
1、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复核终结的;
2、属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3、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仲裁、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4、信访人的姓名、住址或投诉请求或事实和理由不明的; 5、不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三)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
1、已经复核终结的;
2、同一信访事项已经答复处理的;
3、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四)信访事项受理、办结时限
1、受理时限: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2、办结时限: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3、信访复查、复核申请、办结时限: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复核)。收到复查(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