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确定
审批类别:非行政审批
审批内容:确定医疗机构是否符合成为我市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审批条件:
1、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1)取得执业许可证并正式营业6个月以上;
(2)诊疗项目、科室设置、人员配置、设备配备、技术水平、服务设施、备药数量及质量和管理水平等符合人社、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
(3)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能满足参保人的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管理需求,并能满足与经办机构管理系统的联网要求 ;
(4)村卫生室(站)、参保单位对内服务的医疗机构建筑面积不少于四十平方米; 专科门诊部的建筑面积不少于二百平方米;综合门诊部的建筑面积不少于四百平方米;开展门诊及住院医疗服务的建筑面积不少于两千平方米,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床位编制。社区卫生医疗机构的场地使用面积应符合卫生部门有关社区卫生医疗机构面积设置的规定。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医疗服务场地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两年以上;
(5)在册执业医师数量:开展单纯门诊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5名以上,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参保单位对内服务的医疗机构2名以上,村卫生站不受此项规定限制;开展门诊及住院医疗服务的综合医疗机构30名以上,专科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5名以上;镇卫生院每个诊疗科目有1名以上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
(6)申请单位及其职工已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五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对内服务的医疗机构,所属单位参保人数达1000人以上。
(7)医疗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熟悉本市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与基本操作,熟悉医疗卫生的政策、法规。
2、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1)满足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6)、(7)规定;
(2)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准予开展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项目。
(3)已开展产科诊疗服务满6个月以上。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审批程序:
(1)发布通知:由市人社部门行文或在人社部门的门户网站发布新增设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报及条件核准工作的通知;
(2)申报登记:符合申请条件的医疗机构向人社部门受理机构申报登记,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资料不全的应按受理机构的要求予以补全资料;
(3)资料受理及审查:在受理申报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在受理窗口向申报医疗机构集中发放书面受理通知;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
(4)现场核查:在完成资料受理及审查后15个工作日内,由人社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经办机构等相关部门联合对受理申报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核查;
(5)集体核准:在现场核查后5个工作日内,参与核查的成员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对医疗机构的申报资料和现场核查情况进行集体核准。集体核准不合格的,由人社部门书面通知申报单位的医疗机构。
(6)核准名单公示:经过集体核准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市、区人社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人社部门应在公示期限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收集、整理公示意见。必要时,应再次组织核准成员集体研究处理;
(7)确认资格:人社部门将公示无歧义的医疗机构予以资格确认,并在5个工作日内,印发确定新增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名单的通知。
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3)《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佛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5)《佛山市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6)《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提交材料:
(1)填写市人社部门编制的《佛山市医疗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表》、《大型仪器设备清单》、《执业医师登记表》《工作人员花名册》等书面和电子表格各1份;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门所属医疗机构还应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诊疗科目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书和公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另需提供《大型医用设备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有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另需提供《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3)营利性医疗机构另需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4)申请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另需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5) 开展住院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还需提供核定床位数证明材料、医院等级评审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医疗机构有多个执业地点的,各执业点应按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分别提供相关材料。未提供医院等级材料的,按一级医疗机构处理;
(6)上年度《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机构调查制度》填报的《医疗卫生机构年报表》;
(7)医疗服务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相关资料原件;
(8)按规定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医疗机构,另需提供前6个月的《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核定单》及社会保险费转帐凭证;
(9)村卫生站只需提供《佛山市医疗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表》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村卫生站医生《医师执业证书》或《乡村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完成时限:材料齐备后40工作日内完成办理
承办科室:医疗保险科
受理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7号
办公电话:0757-83324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