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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重点产业人才引进培育暂行办法
发表单位:市人社局     发表时间:2017-05-04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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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重点

产业人才引进培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重点产业人才引进培育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3日

佛山市重点产业人才引进培育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人才引领产业转型升级,全力打造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龙头城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产业人才,是指传统优势产业(家用电力器具制造、食品饮料、金属材料加工与制品、家具制造、陶瓷建材、纺织服装),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创新药物和生物医药、节能环保、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先进制造业(智能制造装备、汽车及零配件、新能源装备、节能环保装备、3D打印装备、通用及专业机械装备、石化及精细化工),生产性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研发设计、技术转移、电子商务、金融服务)领域高、中层次企业人才,依照业绩和能力水平差异,分为A、B、C三个类别。

第三条  重点产业人才通过认定和评定两种方式产生,根据我市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公平公开、科学客观、市场认可、业内认可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在佛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办法的统筹实施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财政、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各司其职,确保政策落实。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新引进到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工作的人才(柔性引进人才须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服务协议,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A类重点产业人才: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或相当水平的国外院士和专家。

(二)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的人才:

1.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二等奖完成人前3名;

2.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完成人前3名;

3.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完成人前5名;

4.中国专利金奖前2名(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5.南粤功勋奖和南粤创新奖;

6.国外相当水平的发明奖、科技奖获得者。

(三)近5年担任过以下职务的人才:

1.国家实验室正、副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主任,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

2.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

3.国家“863”计划领域主题专家组组长、副组长;

4.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技术总师、副总师,项目负责人;

5.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负责人。

(四)个人年度税前工资薪金300万元以上的人才;

(五)担任上一年度纳税额超1亿元独立法人资格企业负责人或首席技术专家的人才(每家企业不超过1名)。

第六条  新引进到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工作的人才(柔性引进人才须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服务协议,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B类重点产业人才:

(一)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广东省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和广东省领军人才、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

(二)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的人才:

1.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完成人前3名,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完成人前3名,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完成人前3名;

2.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3.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4.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及优胜奖;

5.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

(三)近5年,担任过以下职务的人才:

1.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排名前2名的副主任,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主任;

2.省、部(重点)实验室(已通过验收)主任。

(四)个人年度税前工资薪金100万元以上的人才。

(五)担任上一年度纳税额超3000万元独立法人资格企业负责人或首席技术专家的人才。一家企业不超过1名。

第七条  新引进到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工作的人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C类重点产业人才:

(一)具有博士学位;

(二)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国家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四)符合《佛山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目录》要求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及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

第八条  新引进取得的研究开发、创意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以上或拥有省内先进水平以上的创新创业项目且发展潜力较大,现行标准难以界定或企业需要的特殊人才,经评审后确定为重点产业人才。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引进是指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全职引进的重点产业人才须办理人才引进手续、与所在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我市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的工作人员不纳入本办法扶持范围。

第三章  住房安居

第十条  安家补贴。A类重点产业人才享受100万元的安家补贴,B类重点产业人才享受30万元的安家补贴。安家补贴按40%、30%、30%的比例分3年发放,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十一条  租房补贴。C类重点产业人才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租房补贴:博士、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每年12,000元,硕士、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高级技师每年9000元,本科人才每年6000元。租房补贴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每年度发放1次,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

第四章  子女入学

第十二条  教育津贴。A、B类重点产业人才享受子女教育费津贴。其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幼儿园和公办普通高中的,享受与入读幼儿园(普通高中)保教费(学杂费)等额的津贴;入读民办幼儿园和学校的,享受不低于30,000元/年的津贴。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由市教育局牵头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第十三条  优教服务。A、B类重点产业人才引进人才随迁子女入学服务实行统筹协调机制。其申请入读我市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其个人意愿和工作生活情况予以解决。申请就读我市民办幼儿园、学校的,由市或区人才子女教育服务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教育局)负责协调解决。原则上安排在其工作服务区域内幼儿园(学校)解决。其申请跨工作区域就读幼儿园(学校)的,由市人才子女教育服务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教育局)协调安排。

第五章  配偶就业

第十四条  配偶就业推荐。A、B类重点产业人才配偶身份为公务员的,可由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推荐到市、区相关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身份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优先推荐到市、区相关有空编的事业单位工作。

第十五条  配偶待业补贴。A、B类重点产业人才配偶待业的,每月分别发放3000元、2000元待业补贴,最长不超过1年。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

第六章  医疗保健

第十六条  优诊服务。各区应指定1家三甲医院作为A、B类重点产业人才医疗健康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开辟健康服务绿色通道,为其提供就诊、检查、治疗、住院等优诊优先服务。由市卫生计生局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免费体检。A、B类重点产业人才每年享受1次免费体检。由市卫生计生局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

第十八条  保健服务。运用互联网+健康服务模式,将A、B类重点产业人才纳入重点健康管理对象,为其提供疾病预防、养生保健、咨询指导等健康服务。由市卫生计生局组织实施。

第七章  研学资助

第十九条  学术会议资助。A、B类重点产业人才在我市发起举办与重点产业发展相关的国际性学术会议,最高一次性资助会议举办单位15万元;举办与重点产业发展相关的全国性(含港澳台)学术会议,最高一次性资助会议举办单位10万元。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条  研修资助。A、B类重点产业人才赴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中企业参加与重点产业发展相关的进修或学术访问活动(至少7天以上),每人每年可申请1次研修资助。其中赴国内(含港澳台)研修的,最高一次性资助5000元;赴国外研修的,最高一次性资助2万元。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

第八章  引才激励

第二十一条  合法注册、具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且为非政府财政投入建设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人才服务专业协会,每引进1名A类重点产业人才资助10万元,每引进1名B类重点产业人才资助5万元。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九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重点产业人才每季度认定1次,服务期为3年。服务期内每年进行1次资格复核,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重点产业人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资格自动解除,不再享受相关待遇或追回相关待遇:

(一)服务期满的;

(二)离开我市到外地工作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认定、评定的;

(四)不按服务协议履约的;

(五)其它不适宜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重点产业人才的管理服务工作,可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专业人才服务机构承担。

第十章  认定程序

第二十五条  重点产业人才的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告。向社会发布认定公告,宣传政策,公开认定条件和程序。

(二)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各区人才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审核。各区人才工作主管部门收集材料,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

(四)公示。入选名单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认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一章  评定程序

第二十六条  现行标准难以界定或企业急需的特殊人才,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评定:

(一)申请。企业根据个人业绩和贡献,直接向所在区人才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评审。各区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将材料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其组织企业及行业协会专家组成的评委会进行评审。

(三)公示。评审结果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确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佛山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制定并适时更新。重点产业中金融服务业人才扶持政策由市金融局牵头制定。

第二十八条  建立市、区两级人才工作专项投入保障机制,保障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市、区其他相关人才政策扶持项目性质、内容相近时,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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