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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八大亮点解读
发表单位:市人社局     发表时间:2017-05-03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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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今年51日起施行。《办法》在创新完善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调解、仲裁制度机制等方面有不少亮点,极大方便我市企业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将相关亮点介绍如下:

 亮点一:基层调解组织快立快调15日内办结

《办法》强调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以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促进争议就地就近化解。《办法》第20条和24条规定调解组织接到调解申请应当当场出具收件回执,原则上应当当场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3日内开展调解,原则上15日内办结。

 亮点二:调解、仲裁紧密衔接

《办法》第24条规定调解不成功的,调解组织应当同时为申请仲裁的当事人提供指引和协助,仲裁机构可以委托调解组织办理仲裁申请的收件或者受理工作。第2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审查确认,材料齐备的,仲裁机构可以当场作出审查决定,审查确认后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31条规定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未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亮点三:简易程序促进仲裁效能提升

《办法》第61条首次规定了书面审理制度,即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在充分尊重当事人质证辩论权的前提下,可以实行书面审理。这是我省在立法上的突破,极大优化仲裁程序,节约审理时间。

 亮点四:优化仲裁文书送达程序

《办法》第58条规定,仲裁文书公告送达时间从现在的60日缩短至30日,且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集体案件可采取布告送达方式,即在基层组织见证下,在用人单位住所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张贴有关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自张贴次日即视为送达。此举也是我省在立法上的重大突破,将有效缩短送达时间,有利于及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亮点五:首次确立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

《办法》第47条首次确立了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规定仲裁机构可以根据案件处理需要通知职工本人、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到庭。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导致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相关事实无法查明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不露面的做法将不再可行。

 亮点六:违反仲裁庭审纪律将被“请出”仲裁庭

《办法》第70条规定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不得违反仲裁庭纪律,如有违反,仲裁庭可以责令其退出庭审。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被责令退出仲裁庭的,可视为其放弃庭审、质证等权利。情节严重的,可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亮点七:仲裁、监察执法紧密衔接

《办法》第59条规定了仲裁和劳动监察衔接制度,明确仲裁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其他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可以书面建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处理。

 亮点八:降低法律援助门槛

《办法》第65条规定案件多发地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仲裁机构派驻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职工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申请法律援助的,无需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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