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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药品目录(2015年版)》的政策解读
发表单位:市人社局     发表时间:2015-06-03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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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的背景

  门诊特定病种是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所谓门诊特定病种,是指治疗和治愈周期漫长,医疗费用较高,经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准后,其门诊医疗费用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一类特殊疾病。

  《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药品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门特药品目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国家和省有关药品目录规定范围内,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工作实际,对门诊特定病种用药进行分类和筛选而形成的二级目录,目的在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利用效率、防止基金不合理支出、构筑理性就医环境。

  《门特药品目录》对目录操作性较强的高血压等29个门特病种制定了相应的目录,参保人在诊断、治疗门诊特定病种时所使用的西药和中成药,属于相应病种目录内的,可按规定纳入报销范围。职工医保的恶性肿瘤(放疗)等5个病种,以及居民医保的恶性肿瘤(放疗)等4个病种,暂不制定门特药品目录,仍按照原政策执行,待门特目录管理工作成熟后再另行制定。

二、制定的依据与原则

 (一)《门特药品目录》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286号)和更新代码库(以下简称《省药品目录》)规定,在其限定范围内选择门特药品,不得调整或突破其限定范围。

 (二)入选《门特药品目录》的药品要满足相应病种的临床用药需求,并适当考虑联合用药、预防用药、治疗副作用用药或其他辅助用药。

(三)为确保公平性,选择药品时只选择通用名,不限制药品剂型和商品名;但自费药品、限工伤保险用药品、限生育保险用药品、职工门特选用限儿童用药等情况,不得入选《门特药品目录》。

 (四)药品代码、名称、剂型必须与省药品目录保持一致。

三、政策实施的对象人群

  已申请门诊特定病种的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将按照《门特药品目录》中的药品进行核报。每一病种只能享受相对应的药品报销,超出该病种范围外的药品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四、政策实施的影响

  《门特药品目录》的实施,可以有效避免“搭车开药”等不合规现象的发生,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用效率、防止医保基金的不合理支出。短期内会出现参保患者的不适应,可能出现部分药品没有纳入《门特药品目录》的情况。我们将根据参保人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反馈,逐步调整和完善门特药品目录,最大限度发挥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使医保基金用于真正需要的病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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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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