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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佛山就业知识问答
发表单位:市人社局     发表时间:2014-04-02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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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佛山就业知识问答

  (一)、用人单位招聘外国人是否要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否有限制?

  答:有的。

  1.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1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用人单位可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劳动合同样本;也可使用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但必须符合国家《劳动合同法》及其他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不是佛山的用人单位可否在佛山申请外国人就业许可?

  答:不能。

  (1)  按国家有关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是有区域管辖限制的。在异地办理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是不能在佛山市办理相关就业手续时使用。

  (2)  在佛山市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是无法在佛山申请《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及办理其他与之相关手续的。

  (三)用人单位能否聘用已到退休年龄的外国人?如何办理?

  答:(1) 外国人在佛山就业需申请外国人就业许可。由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外国人的年龄上限,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干部)为退休年龄。所以,超过上述年龄申请就业的外国人,原则上不受理其就业许可申请。但如果该外国人为外商在我市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管理的投资者、外商投资方派驻的高级技术管理骨干,以及国内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则年龄可适当放宽。

  (2) 用人单位为超过上述年龄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时,除提供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特别报告及证明材料,说明原因。

  (四)在佛山就业的外国人(含境外机构派遣并已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是否要参加社会保险?

  答: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用人单位依法招用外国人(包括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中国签订了社会保险双边协定的国家的公民,按协定执行。

  (五)已办理外国人就业证的外国人需到新的区域、新的用人单位就业,如何办理就业手续?

  答:外国人如转换到另一区域新的工作单位,应持原就业证、原聘用单位证明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然后由新的用人单位凭原就业证注销证明及相关资料到新区域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新申请《外国人就业许可》。

  (六)外国人的身份如何确定?

  答: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的规定,要视该人员进入中国境内是持中国护照还是持外国护照。

  如果持外国护照入境、又需要在中国内地就业的,应到拟聘用单位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在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人居留证件后方能合法就业。

  (七)“禁止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聘用外国人”中的“个体经济组织”如何界定?

  答: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第309号)第一、1.“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在实际审核中,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工商营业执照为准。

  (八)能否聘用外国人当家庭佣工?

  答:不能。

  我国禁止公民个人聘用外国人。

  (九)“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是指什么?

  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2005 〕323 号)《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持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函》规定:一、由于我国政府目前尚未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职业资格证书互认协议,所以外国人在中国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 原则上必须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二、外国人在中国从事具有外国特色的职业(工种),可以持本国政府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就业或上岗。该证书须经过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公证证明应为中文或英文。

  (十)企业用工紧缺,能否招用东南亚国家或其他国家的人员当普通生产工、服务员?

  答:不能。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禁止一般劳务人员进入我国劳动力市场。对于只要求初、中级技术、技能的岗位,包括一般设备操作、一般生产线操作、普通业务工作、基层管理和一般服务性工作等岗位不得聘用外国人。

  用人单位如未经人社部门许可擅自招用外国人,属非法聘用,将会受到严厉查处。

  (十一)《外国人就业证》的注销可否由别人代办?

  答:《外国人就业证》的注销手续应由用人单位派人或本人前往原发证的人社部门办理。

  (十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是指哪些?

  答: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十三)已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台港澳居民是否要参加社会保险?

  答:《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五、参加社会保险”规定:

  (一)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参加企业所在地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 ···

  (三)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派遣到内地就业,并未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台、港、澳人员,可不参加所在地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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