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见:自杀哲学(英语:Philosophy of suicide)
中国在汉朝时,对于男性,肉刑和自尽(自杀)是重大刑罚中的两种,不仅处罚到个人,而且会牵连到整个家族。[43]某些仪式化的自杀在传统中华文化中被长期使用,国家权力对被贬官员的家族实行连坐惩罚,而儒家价值观认为,某些败德行为比死亡更为严重,因此自杀在道德上受到允许,甚至认为某些利他自杀(英语:Altruistic suicide)值得颂扬。[44]《论语.卫灵公篇》孔子说:"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大意是说:志士仁人不会因为贪生怕死而做出违背仁德的事,反而会为了护卫仁德的标准而牺牲性命。)" [45] 孟子在《孟子·告子上》说:
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也。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则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恶莫甚于死者,则凡可以辟患者何不为也?由是则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则可以辟患而有不为也。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46]
由于上述不能接受肢体因受刑而受残(源于《孝经》: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47]),因此首选的死法-如《汉书》所载的-选择保留全尸的方式,譬如悬梁,或者绞刑。
中国古代著名的自杀事迹包括伍子胥(以死谏来提醒吴王夫差,不可相信越国,详见越王勾践卧薪尝胆复国的故事),和屈原(楚顷襄王不听屈原苦劝,而与秦国媾和,屈原被驱离,而后秦军在公元前278年攻破楚国首都郢都,屈原因此忧愤,投汨罗江,人们划船抢救,未果)这也是中国一年一度的端午节龙舟竞赛的由来。
古代女性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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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朝末年,女性自杀已成为一种普遍的做法,并在清朝初年达到高峰。导致这种女性自杀飙升的原因,是由很多不同的意识形态和社会环境所造成。像美国历史学家珍妮特·西斯(Janet Theiss)[48]就说,汉族妇女以自杀来保住贞操,而满族则有妻子自杀以追随丈夫而亡的习俗。[49]
妇女失去贞操被视为是家族的耻辱,因此为维护贞操而自杀的行为被视为贞烈的行为。但是从历史上看,中国人也认为自杀是不孝的举动,因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的缘故。根据作者Liu Meng的说法,妇女保住贞操比苟且偷生更重要,因此认为自杀不应受到批评。[31]
贞操备受重视,但丧偶的妇女,特别是那些没生儿子的寡妇,很可能被其夫家逼去改嫁。学者指出,这些妇女被迫在因失去贞操而羞辱自己的家人,或自杀之间做出选择。最终,这种意识形态思维到最后会让有些妇女选择自杀一途,成为节妇。清朝政府通过一项法律,允许寡妇继承丈夫遗留的金钱和财产,让他们得以为生,而守住贞操,这反导致夫家设法把守寡的儿媳妇改嫁,以便保住财富。[50]
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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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自杀的合法性尚未厘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曾审议几项让医生辅助自杀合法化的提议,但截至2011年,这些提议均被推翻。1992年,一名医生为一名癌症末期病人注射毒剂致死,而被控以谋杀罪,最后被判无罪开释。2011年5月,一名农民在协助一位朋友自杀后,以刑事过失罪而被判处两年徒刑,但那个案子是农民在他朋友服毒之后,剂量尚不足以致死前,却误被农民活埋的缘故。[51]
清朝透过制定法律来减少女性自杀。如果有人用淫秽言辞骚扰妇女,而导致这位妇女羞忿自杀,就等同发不逊之言的人犯下强奸罪。[52]清朝也视自杀为非法,因此自杀的任何人都无法获得任何奖励或特别荣誉。然而朝廷认为妇女这样做是为了维护自己的贞操时,通常会作例外处理。[53]